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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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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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巴州、克拉玛依市为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12号)要求,经巴州、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申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委)的工作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办)会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评审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走访座谈(含领导访谈)等方式对巴州、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
经综合评价认为,巴州、克拉玛依市党委、人民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不断创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近三年,巴州、克拉玛依市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达到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自治区食安委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巴州、克拉玛依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提名城市并申请国家评价验收。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巴州、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实名向自治区食安办反映意见建议。反映情况须真实客观,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共15天)
联系人:平文吉、李文博
电 话:0991-2818817
传 真:0991-2817309
邮 箱:xjspaqb@163.com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205室(邮编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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