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顾民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艾尼瓦尔江·阿不都热依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浩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张建立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冯林海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陈党库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张蕊(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刘丽美(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赵春华(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白婷(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李瑾(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范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秦玲(女)、吐尔逊帕夏·赛买提(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亚森·托合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邓宸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任命罗明晶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圆圆(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职务;
免去闵军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甘露(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阿丽(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郭利柱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莉(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李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免去邹戈(女)、李红敏(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黄新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
任命任疆、刘涛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检察员;
任命高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检察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晁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长,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孙晓黎(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健旭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批准任命刘娟(女)为白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刘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邬玉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喜妹(女)、王欧(女)、湛晓琴(女)、帕孜来提·塔衣尔(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孝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熊江月(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春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建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张莹(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检察员职务。